思考北京拟出台好人法专家消除救人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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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人“救人恐惧症”的消除显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这种手段,还需要社会共同体对道德的重新认识和实践。只有在文化和道德的层面上意识到应该行动起来时,才能形成一个对好人行为更优的社会氛围和条件,而法律只能提供一个警示、引导和最低限度的保障   近日,两则消息备受   一则是四川省彭州市一位老人骑车摔倒后,却诬陷一名路过问候伤情的学生,当地公安调取监控画面为学生证明清白;另一则是7月24日,《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其中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部条例被视为好人行为的“及时雨”,亦被称作“好人法”。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们看来,“好人法”的探索,具有用法治手段来保障好人行为的制度性意义。但是,法律只能是一种引导和最低限度的保障,若要倡导好人行为,保障好人不被诬陷,不仅需要司法的公正判决在制度层面确立一个标杆,更需要社会共同体对道德的重新认识和实践。无法自证清白救助者陷尴尬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是北京市正在审议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医院前的制度行为的责任分辨和一种鼓励,因此,有人认为这部“好人法”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效果。   但是,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讲师、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田飞龙博士看来,草案不仅具有宣示的意义,它亦是在探索能不能以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好人行为和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一定的制度上的保障和支撑。所以,这种探索既有牵制和道义引导的意义,也具有用法治手段来保障好人行为的制度性意义。   事实上,就立法技术本身来说,这部被视为“好人法”的草案并没有超越、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好人法”不过是《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其中的配套条款。然而,公众依然对它匡扶正义的作用非常期待。   田飞龙认为,这与近些年屡屡发生的好人被冤枉,见义勇为的人遭到诬陷等道德上的一些滑坡现象有关,人们在内心中还是期待这部法律能够较大程度地帮助并且提升好人行为、公众道德以及社会温暖的回归。   目前的现状是,无法自证清白,没有录像、证人等“自我保护”措施,这让救助者面临着想帮却不敢帮的心理焦虑和道德焦虑。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有法律缺乏对救助过程中一些行为进行民事豁免的条款,制度环境的支持和保障处于缺位状态。   年1月上旬,在广东省河源市发生了一起男子扶起倒地老人后被赖,以自杀证清白的案例。   这让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遗憾不已。“相信如果这事在深圳,人们就可以用法律手段证明自己,不会有这样极端的社会案件发生。”   周成新之所以说得这么有底气,是因为年8月1日,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开始实施。司法公正判决意义更重大   曾经有这样一起案例:年6月4日,山东省潍坊市李女士骑着电动车下班途中,突然听到身后有自行车倒地的声音,扭头一看,发现一位老太太摔倒了。她停下车子帮老太太扶起了倒地的自行车,然后又拨通了老太太儿子、女儿的电话。结果,老太太的子女赶过来以后,这位姓宋的老太太就一口咬定自己是被李女士从后面剐倒致伤的,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元。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焦点是原告宋老太倒地受伤是否是由被告李女士的电动车剐倒所致。潍坊交警大队经过调查,认为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法分析该起事故成因,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宋老太不申请对两车是否接触进行鉴定,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两车曾有过接触,所以宋老太没有能够举证证明电动车与自行车曾接触过这一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宋老太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是被告李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老太负担。   从现实意义来看,司法的公正判决不仅对社会核心价值观影响深远,亦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太刚所说,法院的功能很重要。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可以通过对个案的审查,利用现有法律规定,来保护好人不受讹诈、不受冤枉等——这相当于在制度层面确立一个标杆,无论是立法也好,或者是立规也好,还是说在现有的法律规则体系内,法院在判案的时候需要向好人倾斜。   “当然在道德层面也有很多作为,如社会舆论等对好人的一些鼓励和肯定,甚至是物质方面的帮助,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对好人行为的鼓励作用也会非常大。”刘太刚说。   中南财经大学教授乔新生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一个公正判决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在于,只要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资料和取得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那么,公民的合法利益就会受到保护,非法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扬善还需文化和道德助力   针对当前社会的“救人恐惧症”现象,我们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善行义举,尽管不能依赖一部地方法规就想彻底解决“好人难做”的尴尬,但这部条例至少让大家看到了好人不会被诬陷的保障。   田飞龙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尝试用法律的方式来保障好人的正当权益,激励好人继续维持他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并且解决好人帮人的后顾之忧,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从社会道德层面上都是值得肯定的。   “好人的‘救人恐惧症’的消除显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这种手段,还需要社会共同体对道德的重新认识和实践。”田飞龙说,只有在文化和道德的层面上意识到应该行动起来的时候,才能形成一个对好人行为更优的社会氛围和条件,而法律只能提供一个警示、引导和最低限度的一种保障。   此外,从立法技术层面上来看,田飞龙认为,这部条例显然需要通过正反两方面对好人行为进行支撑,正面就是通过既有的对好人行为的奖励,如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加大对道德行为和好人行为的肯定和奖励;从反面的惩罚上来看,对恶意反诬、恶意索赔的,要加重他们承担的责任。通过这种双向操作,使得好人行为处在一种制度保障的环境中。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廉颖婷编辑:叶慧诗责任编辑:吴天成留言如果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在平台给年年留言哟!如果有校园活动需要宣传推广,请直接加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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